在我国,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庞大的体系。从本质上看,它们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管理部门,提供公共产品,担负事业任务,行使管理、执法和服务等职能,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着特殊的作用。因此,相对于企业而言,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来源、会计核算、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。特别是在涉及纳税事项上,行政事业单位普遍认识模糊,税法观念不强,错误认为“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,是吃皇粮的,不需要缴税”,“缴税是企业的事,与行政事业单位无关”等等。实际上,随着我国整个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、不同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能划分更加清晰,收支渠道差别越来越大,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也逐渐成为纳税人。但是,受传统观念影响,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、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,对税法的了解、对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,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,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。笔者结合实务,对行政事业单位容易忽视的涉税业务,谈一下自己的理解,供大家商榷。
一、行政事业单位应缴哪些税
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,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,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,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,应于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,记入“拨入经费”、“预算外资金收入”、“财政补助收入”等科目,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。此外,行政事业单位有些业务为应税收入,需要申报纳税,并做出会计处理。如门面房出租收入;培训收入;转让不动产收入;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、择校费等收入;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对外承包的医疗美容项目取得的出包收入;电视台的广告收入、点歌收入;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。对于这些收入,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采取“往来账抵消”、“以物抵款”、“混淆会计科目和收支分类”等方法进行处理,忽视了应缴的税款。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教育费附加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车船税、印花税等。
二、常见涉税业务会计处理
1.取得出租收入的会计处理
房屋对外出租是行政事业单位弥补经费不足、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,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;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,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。收取租金时,均应开具税务发票,缴纳营业税、房产税等相关税费。
(摘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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